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市场风险,妥善处理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市场出现结算、交收危机;
(三)当出现《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时,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相应紧急措施。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三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则和细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