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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浏览:0时间:2020-05-01

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商品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商品交易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约行为是指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及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违规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章

第五条 稽查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及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

第六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调)阅、复制与交易、经营及投诉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五)交易中心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及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自觉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

第八条 交易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中心为其保密。

第九条 对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投诉举报的、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中心应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条 对立案的违规案件,交易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中心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中心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指令其回避。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中心总经理决定。

第十二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 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鉴定结论需由交易中心认定的、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单位作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在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中心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中心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发放新的交易商编码;

(三)冻结资金和库存实物;

(四)限制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业务;

(五)暂停交易商交易。

第三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项并罚。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市场服务机构具有下列违反代理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代理业务1至6个月的处罚:

(一) 以欺骗手段获取从事代理业务的;

(二) 违反代理协议规定的;

(三) 允许未办理开户手续或未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的交易商进行交易的;

(四) 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办理开户手续的;

(五) 利用交易商账户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

(六) 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与交易商私下约定分享赢利或共担风险损失的;擅自设立从事代理业务机构的;

(七)其他违反交易中心对市场服务机构代理业务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场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场服务机构资格:

(一)私下转让市场服务机构席位,将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结算银行未按交易中心要求上报各类统计信息,交易中心将在结算银行内通报批评,并报有关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结算资格。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仓储业务、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资格:

(一)虚报出、入库数据;

(二)挪用交易商库存实物的;

(三)泄露与交易中心有关不宜公开的仓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的;

(四)与交易商联手,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

(五)交收商品与单证不符的;

(六)交收商品没有或缺少规定证明文件的;

(七)交收商品的数量、包装要求和交易中心规定不符的;

(八)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办理出入库手续的;

(九)错收错发的;

(十)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的;

(十一)商品交收中滥行收费的;

(十二)违反交收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的;

(十三)其他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场服务机构拒绝、阻扰交易中心依法对其代理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人事管理制度及有关廉政规定处理。

第四章 交收违约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参与实物交收前,买方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交收违约。

第二十四条 构成交收违约,由交易中心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一定比例(见具体商品说明)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

第二十五条 若交收双方都违约,交易中心终止交收,并对交收双方分别扣除违约部分一定比例(见具体商品说明)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交易商蓄意违约,影响或企图影响实物交收的正常进行,牟取非法利益的,交易中心对违约交易商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有违约所得,没收违约所得。

第五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违规行为查核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现货交易相关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做出裁决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限期;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限期;

(六)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可挂号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3日、市外7日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做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交易中心做出处理决定承担履行义务的市场服务机构拒绝履行义务的,由交易中心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市场服务机构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逾期不付罚没款项的,交易中心从市场服务机构代理所得中扣除。对市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市场服务机构代缴。

第三十四条 市场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执行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受处罚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第六章 纠纷调解

第三十六条 市场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提请交易中心调解、提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七条 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向交易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调解申请书;

(二)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属于交易中心的受理范围。

第四十条 当事人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四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员署名,加盖交易中心印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调解结果。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受理调解后30天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双方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的,交易中心应继续调解。有一方要求终止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四十六条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