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商的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可,获得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的合格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三条 交易商资格及适当性规定
(一) 交易商参与交易中心商品交易,应当熟悉交易中心现货商品交易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现货商品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现货商品交易相关手续。
(二) 企业交易商应具备商品相应行业从业经验,且财务状况良好。
(三) 自然人交易商严禁参与工业品交易。鉴于农产品流通的特殊性,个体工商户以及合格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交易商,但必须提供相应产品种植、贸易或加工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自然人交易商年龄应在18周岁至60(含)周岁之间。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如下事项:
(一) 仔细阅读《风险揭示说明书》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
(二) 签订《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入市协议书》;
(三) 与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开设资金账户;
(四) 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文件及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交易商编码制度
第五条 交易商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一个交易商位对应一个交易代码。
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商位的交易密码。交易商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商位相对应的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登录交易系统,方可进行相关操作。交易系统在交易商发出指令的同时提交电子签名。
第四章 交易商权力义务
第六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商品交易交收服务;
(二)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及相关服务;
(三) 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设施;
(四) 享有交易中心指定银行提供的结算服务;
(五) 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入市协议书及交易中心其它相关规定;
(二) 妥善保管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其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 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 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接受交易中心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
(六) 爱护交易中心设施,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七) 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八) 依法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业务授权操作人员管理
第八条 自然人交易商不得授权他人进行开户、交易、资金结算等业务。
第九条 企业交易商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在其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该交易商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交易商如变更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经交易中心确认,未及时通知交易中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六章 交易商资格注销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
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变更;
(二)相关从业人员变更;
(三)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四)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处罚。
第十二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注销其交易商资格:
(一) 违反入市协议约定或拒不执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
(二) 未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的;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交易商因违规被注销资格的,交易中心随时可以强制其结清所有业务,结清与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结清交易资金账户内的留存资金。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责任均由该交易商自行承担,如造成交易中心损失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该交易商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交易商因破产、违法等原因终止法人资格或负责人资格的,须按规定期限书面报告交易中心,以便及时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等有关手续;交易商未按规定期限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的,交易中心在获悉后,随时可以注销该交易商的资格,撤销其交易账户。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责任均由该交易商自行承担,如造成交易中心损失的,交易中心有权要求该交易商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则和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